2011年9月13日,童某因家中建房需要,到储某个人经营的建材店内购买铝合金材料,材料款共计11070元,童某承诺工程结束后支付货款,同时出具“今欠材料费壹万壹仟零柒拾零元整”的借条一张。现童某早已搬进新家居住,可储某多次上门催讨材料款,童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无奈,储某诉至法院,童某开始玩起了失踪,电话也拒接。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驱车前往童某家,向与童某同住的妻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并告知童某妻子“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让童某尽快到法院去应诉。
开庭当日,被告童某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当庭判决童某应支付储某全部货款及相应利息。
·胡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