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项某骑电动三轮车前往金三角水产批发市场,途经吴山铺路段,绿化隔离带上一棵樟树突然倒下,树梢砸中了项某和电动车,致项某椎体爆裂性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3.34万元,构成九级伤残。歙县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倒在道路上的樟树由某园林公司栽种,但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项某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认为某园林公司作为树木的栽种与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园林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9万余元。
审理中园林公司辩称,事实并非项某所述的樟树突然倒下,树梢砸中了项某,而樟树是受强台风刮倒,先倒下,项某因违法交通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而且受强台风、雨天恶劣天气影响,疏于观察,驾车再撞上樟树。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结合实际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辨法释理,经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园林公司赔偿项某各项损失10万元,现首笔赔款5万元已及时赔偿到位。 ·黄江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