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1日9时40分左右,姚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歙县渔梁驶往潭渡中学方向,途经百花路岗亭红绿灯路口时,与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歙县交警队认定姚某骑车闯交通信号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某无责任。章某右膝内侧韧带损伤,花去医药等费用15000多元。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兑现了赔偿款。 ·方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