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文化·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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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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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小孩报名途中溺水身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例:9月2日一大早,上初中的兄妹俩,拿着爸妈给的500元去学校报名,骑车路过大枫坞水库时,两人觉得时间还早,便商量着在水库边玩会,水库周围杂草丛生,在玩的过程中,两人不慎溺水身亡。两天后,才在水库里找到两小孩的遗体。之后,小孩的父母将某居委会和经营者冯某二兄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35195元。 

  审理:徽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的水库系历史形成,且坐落在城边山坳中,虽不是群众经常出入的地方,但水库岸堤陡滑存有很大危险,冯氏两兄弟在经营管理水库时,仅在堤坝草丛中设置警示牌,已被生长茂盛的草木遮挡,弱化了警示牌的作用,冯氏两兄弟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小孩在水库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小孩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对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居委会非水库的所有者也非水库的经营管理者,仅是水库经营管理权流转的中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结果:最终,在综治办、镇司法所的多次协调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冯氏两兄弟同意一次性给付两原告6.5万元。

  ·汪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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