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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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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足音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 害人害己领刑懊悔
  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对方受轻伤。近日,涉案被告人一审被徽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为此被告懊悔不已。

  4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胡某等四人到城区小吃店准备吃夜宵,遇到正在喝酒的被害人罗某。因其中的江某与被害人相识,便同其打招呼,被害人罗某回答说:“今天带了两个保镖,嚣张是吧。”随即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意欲互殴。被告人胡某见状,从店外车中取出一把砍刀,对被害人罗某乱砍,造成被害人罗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王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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