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山北站站区范围:包括站房、落客平台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商场);客运站房及停车场;迎客松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递大道合围区域。
二、黄山北站站区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六)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黄山北站站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车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黄山北站站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公安局
2015年6月25日